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 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 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3 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10除双方签名外,本合同条款原则上不认可手工痕迹,如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手工增减、改动,须双方均在手工痕迹处加盖公章,方能认为手工痕迹有效。
5.2.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2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不含定金)
5.2.3 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总额的45%,计 元。(不含定金)
5.2.4施工结束后七日内, 甲方应即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计 元。(不含定金)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7.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了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11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在《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示范文本基础上修订的,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通用本》是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海南省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印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第六章 设计有关资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等内容。
《通用本》列出招标文件各章节全部内容,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章中的“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五章中的“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第六章中的“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设计有关资料”和第七章中的“本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在《通用本》中只列出格式,具体内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本》中编写。
原则上,招标人应引用《通用本》全部内容,不可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 “通用本文件内容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以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招标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海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厅设计处反映。
(根据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1)本表各项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 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任何对投标须知内容的修改均应在本表后的“修改表”中反映,并保持原条款号不变。
(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包括拟设计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栋数、层高、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室外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其中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竣工图以及工程施工配合服务)。
招标人在本栏中已约定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则其设计费为万元(占全过程设计费总额的%)。
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本前附表第21项、第22项。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
(3)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拟担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至少包括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1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上述人员要求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应当有1名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暂不要求);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的前三年内完成的(规模、造价等)设计项目。
投标人应当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之 “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元,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为:元〔其中,勘察费收费基准价为:元、浮动幅度值:%(须标明正或负)〕。
不少于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有关银行单据或接收投标保证金单位开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其他技术文件(电子文件、演示盘、模型):如前附表第13项有明确要求时,须提供一套。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按照本须知18.2、18.3和18.4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总包封:
(2)采用资格后审的,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合包在一个总包封内,投标人应当参照投标须知18.2.2和18.2.3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进行总包封。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将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者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的一致);第二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三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均列出“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和“评标办法和标准”配合使用。招标人应在第一部分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基础上,从第二部分中选择与该评标办法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并对应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填入数据。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选择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按照《通用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条款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性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格式合同条款(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部分为“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三部分为“合同条款”内容。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并将海南省建设厅的《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规范性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招标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内容细化和约定,并在“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数据表”内容为准。“合同条款”和“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格式条款”,选择相对应的“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通用本》规定的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任务书”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服务要求”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一.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提示:设计有关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意见书、2.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批复、3.现状地形图、4.其他(市政、电力、通信、煤气等)许可意向书。具体内容在设计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填入。)
说明:除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第七章规定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格式和内容外,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本节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与《通用本》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节规定为准。
目前,我国建筑绿色设计存在绿色建筑设计程序不完善、建筑项目信息渠道不流畅、建筑项目设计人员配合不当等问题。LEED是美国能源与环境先导计划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简称,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权威的绿色建筑认证体系之一,在我国建立基于LEED 标准的绿色建筑设计模式可不同程度地推进我国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本文根据笔者所在绿色设计团队的工作经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基于LEED 标准的绿色建筑设计模式,主要从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流程、共享项目信息、建立设计人员配合模式三方面进行阐述。
基于LEED标准的绿色建筑设计的总体目标是在建筑设计的每个环节中都自然而然地将绿色设计融入其中。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设计流程可以保证建筑设计工作顺利进行。流程中主要环节是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的确立、自身条件的分析、检验和认证的完善。
绿色建筑设计首先要明确设计的总目标以及各个策划阶段的分目标。而目标的确定需要在掌握大量的绿色设计信息和设计工具的基础上结合科学的研究、总结,才能明确符合绿色评估标准的合理目标。例如,笔者所参与的绿色建筑项目团队确定目标的具体过程是:专业设计人员的指导分析现有条件、结合决策者和业主的意见、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标准评估工具设计的总目标以及各个策划阶段的分目标。进而使项目的总目标与策划阶段的分目标都能具有绿色理念、可操作性、科学性。
在建立完整绿色建筑项目设计的基础上,绿色施工管理是又一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绿色施工理念已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但绿色施工实践却没有广泛展开。因此,对绿色施工进行合理的管理便尤为重要。例如,笔者所参与设计团队的具体环节是:绿色设计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要求、程序安排、数据记录等信息进行整理,细化施工人员的工作要求。同时,设计人员跟踪、监督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对于建筑材料、产品进行审查。
检验和认证是施工结束后的又一阶段,传统的检验方式总是对建筑的空气质量、环境性能、设备等内容进行检验。而绿色建筑设计项目还应注重对使用者的培训,便于他们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绿色建筑充分得到使用。而认证环节更为重要,绿色建筑设计项目与传统设计项目认证方式的不同点在于对项目的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才能获得认证。基于LEED为标准的认证方式要求对设计图纸、管理文件、现场图片、材料检验报告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不断地记录和检验项目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可以帮助团队明确思路,获取认证。
目前,我国绿色建筑设计单位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大力宣传建设成果所具有的绿色性能。由于国内具备绿色建筑设计能力、资格的设计单位较少,对于具体的工作流程就很少涉及和论述,且这些单位缺乏向社会公开工作流程、设计成果的意识,促使大众只是仅仅停留在对于绿色建筑概念的认识,而难于深入了解绿色建筑的情况,这将阻碍绿色建筑的全面普及和推广。
笔者参与的绿色建筑项目团队就在尝试这种信息共享的方式。主要构思如下:首先,加强对项目团队的教育,针对绿色设计方法、设计程序等,不断更新团队成员的设计理念,以便使项目团队更好地参与项目的设计过程。其次,通过项目团队的努力,获得阶段性的成果。最后,第一时间发表和公开于社会,便于社会、公众的了解。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有利于改变设计单位固有的保守思维,向社会、其他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信息,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在合作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进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知,扩展市场,促进我国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
绿色产品和材料是绿建筑实施的主要要素。设计人员只有及时、方便地掌握产品和材料的相关信息,才能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绿色材料和产品的信息的不流通性进一步阻碍了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解决这一困难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筑材料标准认定机构应细化、明确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生产规范化、经营合理化。如对各种建筑产品、材料的实用性能和环境性能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定期公开建筑产品、材料的生产消耗、检验数据等信息。其次,设计单位应将材料、产品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总结、归纳,及时了解新材料、新产品,更新供求双方的反馈。第三,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应不断更新了解行业的新需求,加强自身工艺的水准,不断创新,推出新的产品。总之,建筑材料标准认定机构、设计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共同合作,提供可靠的材料、产品信息,可便于设计单位了解可用材料的正确信息,同时也方便消费者在了解的基础上,多项选择、合理采购、增大需求。
绿色建筑设计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是设计工作开展的基本环节。我国建筑行业的基础性研究起步较晚。笔者在绿色设计的工作中发现,片段地散落于某些文献中、小范围公开、未成体系、缺乏有效管理、信息未能透明公开等情况是我国基础性研究成果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建立严密的基础研究体系,介绍关于原材料的选择、生产、拆除到整个建筑产品不同阶段的所有基础性信息,以详细内容、数据为根据,增强了说服力和公众的信任度。改变科研人员、设计人员过于注重效益的思想,不断促进建筑市场趋于成熟。信息的公开、共享,不仅是设计人员可以及时地得到准确的数据资料,而且还使消费者方便地了解所需的信息,进而加大全社会关注建筑行业对环境的影响度,促使我国绿色建筑行业良性循环地发展。
对于资源的共享可能会在短期阶段使绿色建筑设计行业的竞争加大,但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开拓市场,增加社会对绿色建筑的需求,进一步扩展设计单位的业务。
观察建筑行业里人员配备中突出的问题,通过团队的构建、核心控制和配合的几个层次建立基于LEED标准的绿色人员配合模型。通过三种类型的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实现目前建设境况下人员组合合作的最大化。
绿色可持续的设计团队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团队拥有全面的知识。因为建设及设计本身就具有全部生命周期特征的有机产品体系,一个绿色而完整的团队应该拥有各个知识面的代表。例如,笔者所在团队的成员主要有:战略管理者、业务营销顾问、财务顾问、设计顾问、监督顾问和认证机构、业主代表、建筑设计师等等。
同时,绿色建筑的建造需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和整体的控制和监管,并保证规划、施工等各个阶段都能够顺畅地进行下去。由此,项目的进行全程中应有一位能够进行全局控制和把握的绿色监控者。笔者所在团队则请专业的绿色设计专家担当这一角色。这一核心角色的两个作用是能够给予团队成员更多的指导;能够协调团队成员,使各个不同性格和文化知识背景的人员更顺畅地沟通和配合。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指出: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是实现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基本保障。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同时提出,要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其中社区日间照料设施是“十二五” 重点建设任务。到2015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着缺乏统筹规划、总量不足、设施简陋、功能单一、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优惠政策落实难、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北京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目前,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为老服务功能尚未完善。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并提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m2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各地方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来促进社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以北京为例,北京民政部门将通过租金补贴等多种形式,在新建居民小区和老旧小区“找地儿”,普建社会托老所,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全面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新建小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无偿使用或通过建设支持、租金补贴等方式,统一移交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老旧小区按照规定,将改造中扩建、腾退的设施改建成社区托老所。
(1)统筹性原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居住区规划和老年人设施规划相关指标要求,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经济性原则――图集应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保持一致,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资源整合或共享。
(3)适用性原则――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及空间设计应以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为基础,满足日托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功能及面积,保障使用。
(4)灵活性原则――充分考虑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结构选型、空间布局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需求,为今后功能变更或改造做出预留。
本图集主要参照的技术资料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下简称《建设标准》)。其重点针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面积指标等制定了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本图集的编制主要以《建设标准》为基准,对相应的功能空间提出设计要求,并给出不同类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设计方案。
国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相关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图纸、实景照片等。主要通过调研的途径获得。
国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相关设施的设计标准、设计图纸等。主要通过文献查阅的方式获得。
编制组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赴上海、北京、大连、长沙、兰州5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共考察了14家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访谈了多位地方民政局相关领导。调研信息汇总如表1。
日间照料中心的普遍规模偏小,面积范围通常在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一般不超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中的三类建设指标(750m2),远小于二类(1085m2)、一类指标(1600m2)。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人数通常不超过30人。多为旧建筑(如空置的公共建筑、居委会、住宅等)改建而成,或是与社区或街道中的日间照料中心多与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合建。相关数据情况见表2。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多为健康、自理的老人,主要解决其就餐和白天活动问题。以上海为例,设施无车接送,老人必须自行到达和离开(或由其家庭成员接送)日间照料中心。以兰州为例,部分日间照料中心由于缺乏专业的医疗保健、居家养老等设施和人员,暂时不能针对半失能、失能老人以及失智老人提供服务。
日间照料中心常会出现一室多用的情况,例如活动室兼做餐厅、休息室(图1)。南方地区(如上海、长沙)的休息室通常不设床,而是采用躺椅、折叠椅、休息沙发,供老人午睡休息(图2)。北方地区(如大连)单独设置的休息室虽然布置了床,但利用率并不高(图3)。
由于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较小,因此通常不会单独设置厨房。以上海外滩社区为例,是几家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助餐点共用一个社区厨房,每天午餐、晚餐由厨房统一配送(图7)。
上海市外滩社区咏年楼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一家公办公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这家机构是由非政府组织(NGO)上海新途健康促进社和上海外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联合创办的服务于失智、失能老人及家庭照料者的项目。由政府出资和协调,新途健康促进社组织策划,利用外滩社区的街道居委会旧楼进行改建而成。日间照料中心位于建筑的首层,面积约150多m2,能容纳20位老人在此活动。目前实际使用人数为16人。具体信息见表3。
该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本社区内生活较为困难的老人,比如家里住房紧张、经济收入不高或者独居生活有困难的人,也接收失智和半护理老人,但由于设施无车接送,街道环境也无法做到完全无障碍,所以老人(或其家庭成员能够协助老人)必须自行到达和离开日间照料中心。
早上9:30左右,老人陆续到达设施后,工作人员开始为老人读报,讲新闻,并组织老人集体做操;中午11:00前后,由附近的助餐点(集中厨房)送来午餐,工作人员分餐后并安排老人吃午餐;就餐后至下午2:00为午休时间,老人可以自由选择在休息室或多功能厅进行休息。下午2:00~4:00为自由活动时间,老人们可以进行看电视、聊天、打牌等娱乐活动。在告知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老人可以自由使用设施内的洗浴设备。下午4:00以后,安排老人吃晚餐,其后老人就可以自行回家。
日间照料中心共一层,面积约150m2,包含活动室(兼餐厅),开敞式厨房,卫生间(含洗浴功能),休息室,及办公室(图8)。
国家于2010年5月31日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该标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使得建筑节水设计有章可循,同时也对给排水设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该标准提出了平均日生活用水的节水用水定额的概念,指出了节水系统设计、非传统水源利用、节水设备、仪表、管件等,并以强条的形式对景观用水水源、市政或小区供水的水压利用、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安全做了规定。以下对相关要点逐条分析并结合在机场的应用及注意事项展开论述。
在《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水标准》)中增加了住宅、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节水用水定额,该定额参数为使用节水器具后的参数,该定额用于节水量计算和进行节水设计评价;而在工程设计时,建筑给排水的设计中有关用水定额计算仍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标准执行,即按最高日用水定额计算。也就是说在工程设计中计算的是最高日用水量,节水设计计算的是采用节水器具后平均日用水量。
《节水标准》中平均日生活用水节水定额虽不能用于设计计算,但它使节水用水量有了具体的量化指标,该指标是“节水设计专篇”中节水用水量计算的重要参数。
《节水标准》中平均日生活用水节水定额也可作为评价绿色建筑的参数,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及其补充说明中,该参数可对非传统水源中水原水量进行计算和验算。具体如下:
——最高日给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67~0.91;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给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平均日用水量=折减系数(0.67~0.91,按照给水一、二、三分区和特大、大、中小城市的规模取值)×最高日用水量。
《节水标准》出台后,平均日用水定额可从设计标准中直接查出,从而计算出平均日用水量及中水原水量,不需要再代入折减系数。
供水系统中以强条的形式规定当“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并对供水点的压力做出规定,当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底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个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循环水系统中对冷却塔水循环系统、游泳池、水上娱乐池等水循环系统、洗车水等的水循环利用做出要求。
在浇洒系统中将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作为优先选择水源,并推荐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机场在节水系统设计中应用如下。供水系统以吐鲁番机场为例,其水源为天山雪水,从城市引水暗渠引一路DN100输水管线至机场,由于高差作用,克服沿程及局部阻力损失后,约有0.1MPa~0.2MPa剩余压力,为了充分利用余压,在机场供水站内设置一套叠压供水装置,供水装置Q=50m3/h,H=40m,P=5.5kw。通过以上事例说明,机场如果采用市政水源,至机场处有可利用压头,根据《节水标准》生活供水建议采用叠压供水装置。循环水系统目前在机场用的比较少,可建议在洗车用水方面采用循环水。浇洒系统节水在机场航站区用的比较多,由于航站区规划时会考虑远期预留,故目前预留位置大部分为绿化用地,以榆林机场为例,在绿化用地浇洒系统采用了喷灌,由于喷灌可以控制喷水量和均匀性,避免产生地表径流和深层渗漏损失,使水的利用率大为提高,比一般地面灌溉节省水量约30%。
非传统水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对于非传统水源的利用首先要考虑的是供水水质的安全可靠性,文中强条规定“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非传统水源的利用分析如下。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设计时根据《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对于水质要求,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的规定,用于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
在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方面,更应该指出的是在节水系统设计中以强条方式指出“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于体育活动的游泳池、瀑布等不属此列。对于景观用水水源选择问题个人认为建筑中水为其首选水源,因为雨水虽然更干净、卫生,但降雨季节性强,无法全年保障,仍需要中水做补水水源。
根据《节水标准》,在机场设计时要特别注意景观用水的水源,很多机场在站前广场设置喷泉及水景,在今后的设计中喷泉的水源不能采用市政用水和地下水。
对于建筑给排水系统中的用水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
在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1~3)、《IC卡冷水水表》(CJ/T 133)、《电子远传水表》(CJ/T 224)、《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 162)、《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CJ 266)的规定,安装位置应按照《节水标准》中规定执行。
在节水设备方面通过加压泵、叠压供水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等设备的选择来达到节水的目的。
管材和管件的选用也是节水的重要一环,要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在选择管材和管件时应选择同一材质,降低不同材质之间的腐蚀,减少漏水;直埋管、穿墙管、室内刻槽管等管道既要承受管内水压力,又要承受外部腐蚀,所以就要求做好管道内、外防腐,减少漏损。
以上是《节水标准》中相关的要点及仅有的三处强条,本文结合《节水标准》讲述其在机场设计中的应用,《节水标准》是民用建筑节水设计的基本要求,也是节水工作中基础的一环,希望该标准的出台能在设计工作中发挥其节水效力,真正起到节水的目的。
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实施已十多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这两项国家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要求,建设部于2002年夏下达任务,对两项国标进行修订,并决定合并为一项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编,标准名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所属(现国家发改委所属)中国绿色照明工程项目办公室下达编制《建筑照明节能标准》,由同一主编单位负责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考虑到以上两项标准更好的统一,更便于设计中实施,经两个主管部门同意,合并为一项标准。
(2)对我国原标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新标准,美、德、俄、日等有关标准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吸取有益部分,有条件时,尽量采用或参考应用CIE新标准;
(3)考虑我国现在的照明器材(光源、灯具、镇流器等)的实际状况及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
(4)突出了节能,抓住了源头,运用强制性条文,限制照明功率密度,促进了照明系统能效的提高;
新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内容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照度水平、照明质量和常用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而绿色照明工程并不只是照明节能,而是在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基础上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是从行政的、立法的、技术的、经济的多方面采取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推广应用等工作,而新标准则是从设计上的技术立法。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内容是完全统一的。
(1)照度标准有较大提高。如一般办公室,GBJ133-90规定的中值为150Lx,新标准为300Lx。
(2)原标准对每个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规定了高、中、低三个值,而新标准只规定一个值。而这个值大体上相当于原标准三个值的中值;至于高值与低值的应用,在新标准的第4.1.3条和第4.1.4条明确规定了提高一级和降低一级的条件。
(3)对工业场所,原GB50034-92对较高照度要求的场所规定了混合照明照度标准值(包括了局部照明提供的照度,同时规定其中的一般照明照度值取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有的还同时规定了单用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而新标准则只规定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需要局部照度的,还要另外按一般照明照度的1~3倍增加。
(4)新标准所规定的照度标准值,是指作业面照度要求;对作业面以外0.5m范围的邻近区域的照度允许适当降低:作业面照度为300~750lx时,可降低一级;照度为200lx及以下时,则不应再降低。这个规定符合实际需要,有利节能。
(5)一部分相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按不同要求规定了两档,甚至3档、4档照度标准,如办公室分“一般”和“高档”,照度为300和500lx;商店营业厅也分“一般”和“高档”规定;试验室、检验等分“一般”和“精细”规定两档照度等。这是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等条件,设计时按需要选取。
(6)新标准规定,照明设计计算的照度值和照度标准值比较,可以有-10%到+10%的偏差,也就是说,实际计算照度,不应小于标准值太多,也不应大得太多。但对于灯数很少(如灯具数少于10个)的较小房间,允许超过这个偏差值。
(7)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城乡差别、东西部差距大,大中小城市不同条件,建筑标准高低相差甚大,所以新标准规定了当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或较低时,规定的照度标准值还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以适应不同要求和需要。
新标准除对直接型灯具按光源平均亮度大小规定了最小遮光角外,更主要的是引用了CIE关于眩光评价方法。对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经常有人工作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不舒适眩光。按不同要求规定各类房间的UGR最高限值,分别不应大于16、19、22、25、28等数值。而UGR值的计算给出了一个公式,包含背景亮度(Lb)、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La)等四个参数,这些参数与灯具产品的技术参数有关,也与房间尺寸和灯具位置等诸多因数有关。这个评价方法比较科学,但设计中计算比较繁杂,一般应由计算机完成。
另外,对室外体育场所则按CIE文件,用眩光值(GR)评价不舒适眩光,规定了GR的最大允许值不超过50,同样给出了GR的计算式。
(1)光源色表分组:按光源的相关色温(Tcp)分为三组:暖色(<3300K),中间色(3300~5300K),冷色(>5300K)。
(2)光源色表的选用:一般说,应根据建筑光环境所要形成的气氛选择光源的色表。荧光灯、金卤灯等在室内使用最多的光源,都有多种色温的产品可供选择。通常,暖色光源适用于较低照度(如200~300lx以下)的场所或寒冷地区,如住宅、旅馆客房、病房、咖啡厅、酒吧、餐厅等;冷色光源适用于高照度(如750lx及以上)场所或热带地区,如体育场馆等;中色温光源适用于中等照度(如300~1000lx左右)场所,这类照度要求的场所很普遍,应用最广,如办公室、设计室、阅览室、教室、诊室、检验、控制室、机加工、仪表装配等。
(3)设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据了解,有些照明设计不重视光源色温的选用:有的设计图纸没有规定光源色温,任由工程承包或施工单位购买,甚至是随意采购;有的规定了光源色温,但选用冷色者为多。有些设计者,承包或施工方误认为色温高的灯管亮,效率高,导致选用的荧光灯(包括直管和紧凑型)多数为6200~6500K的高色温灯管,一方面是气氛并不相宜,另一方面是导致灯管光效下降。一般说,荧光灯的色温高的,光效要低一些,特别是卤磷酸盐荧光粉直管灯更为明显。对大多数场所,照度在200~750lx范围,适宜选用中色温荧光灯。
(1)意义:光源显色性良好,能更好更真实地显现建筑装饰的艺术色彩和被视物件的颜色,能更好地体现人的气色和良好的精神面貌。所以对于建筑装饰,对于要求清晰辨别颜色的生产、工作,对于美术品展示、购物商业营业场所等,良好的光源显色性是很重要的。对一般工作场所,获得同样视觉效果,用显色性不好的光源比显色性好的光源需要更高一些的照度。
(2)显色性标准:用一般显色指数(Ra)表示显色性能,新标准按CIE新标准,删去了IA、IB、Ⅱ、Ⅲ、Ⅳ等五个类别,但仍规定五个等级的Ra值,即不小于90、80、60、40、20。
新标准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光源的Ra值不宜小于80。也就是说以不小于80为基色要求,对于不连续工作的场所可以降低Ra值;对于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场所,Ra也可低于80。
这个规定考虑了生产、工作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也考虑了更好的视觉效果和节能,同时也顾及了当前和未来几年光源的可能条件,如应用广泛的、光效很高的三基色荧光灯和陶瓷金卤灯,Ra都达到80以上。
新标准规定的照度均匀度是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要求比值不小于0.7。这里是指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均匀度,而不一定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的均匀度,这样有利于降低照明功率密度值。新标准规定作业面邻近周围的均匀度可降低到0.5;还规定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值可以降低,不低于作业区照度的1/3即可。
正确、合理选用照明器材是关系到建筑照明系统的使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运行经济、高效节能和创造良好的照明环境的重要因素。设计中应按这些原则选取。照明器材主要包括光源、灯具和镇流器、控制器等。我国生产(包括合资、外商独资生产)的光源等器材,具有多种类型、品种,不乏高效产品,可供照明工程应用。下面叙述如何适应场所需要合理选择。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场所用荧光灯。荧光灯包括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CFL),都具有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较好等优点;但前者比后者光效更高,寿命更长,光通维持率高,性价比更优。因此,除有装饰性要求场所外,一般情况下(如办公、教室、阅览室、生产车间等)都应选用直管荧光灯。进一步要求下面再分析。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适宜用金卤灯,也可用中显色高压钠灯;对于显色性要求高的场所,可以用陶瓷金卤灯(Ra>80);对于没有显色性要求的工业场所,可以用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高压钠灯(Ra>20)。
3)安装高度高,且不易维护的场所(如高厅堂、烟囱障碍灯、航标灯、桥的悬索灯等),宜选用高频无极荧光灯。其主要特点是使用寿命长(达5~6万小时)。同时,光效高(60~70lm/W),显色性好(Ra达80),起点快捷、可靠。
4)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金卤灯是在汞灯基础上发展的,其光效比汞灯约提高60%(400W为例),显色指数高,寿命更长,所以,新设计中不应再选用荧光高压汞灯,更不应选用光效更低的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限制热辐射光源(普通照明用白炽灯、卤钨灯)的应用:其优点是显色性好,起点快速,便于调光;但由于光效低,寿命不长,所以要限制使用。除要求调光(荧光灯也可调光)、开关频繁和暂短工作以及特殊装饰要求等场外,不应采用。
直管荧光灯是除钠灯外光效最高、性价比最优的光源,应用最广泛;同时在近二十多年发展很快,灯管的类型、品种、规格多,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照明质量和能效的提高,有必要特别说明其应用。
① 管径变小:传统的T12灯管直径38mm,到上世纪70年代末推出T8管,直径26mm,光效提高10%,寿命更长;到90年代又研制了更细管径的T5管,直径16mm。管径小,节省了汞和荧光灯用量,有利于环保;同时也节省了制灯材料,缩小了尺寸,有利于节能;小管径有利于提高灯具效率。鉴于此,新标准明确规定应选用管径26mm及以下灯管。
② 上世纪80年代成功研制了稀土三基色荧光粉,比使用了几十年的卤磷酸盐荧光粉有重大进步:使灯管的显色指数从57~75左右提高到85;光效有较大幅度提高(约高15%~30%),寿命延长(提高约50%),这对于贯彻新标准,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提高照明能效具有极其重大意义。可惜对其优异性还不大了解,或者是认为其价格太贵,而不愿选用。经论证:尽管其价高,但因其优质高效的性能,最终是省钱的。
③ 电子技术的应用:如荧光灯使用高频点灯,配套电子镇流器,研制新型的高频无极荧光灯,电磁感应荧光灯,微波硫灯等,都对提高光效,提高使用寿命带来新的发展。
选取四种T8直管荧光灯,两种卤粉管(比较不同色温)和两种三基色管(比较不同功率)比较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性,计算结果列于表1。
① 选用三基色灯管,具有明显优势,除显色性好(Ra>80)外,同是36W管,年运行费低,而且初建费也低,虽其价贵,但由于光效高,少用了灯具、镇流器,节省钱足以弥补灯管多花的钱。
② 选用中间色温(4000K左右)灯管比冷色温管光效高,卤粉灯管更为明显,所以降低了初建费,也节省了电费。
③ 同样三基色灯管,用36W比18W的初建费和年运行费都更低,因小功率灯管光效比较低。因此,使用T8灯管,对于办公室、教室、生产车间等,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应选用36W灯管,不应选用再小功率管,既节能,又降低初建费。
a.灯管价:卤粉管每支8元,36W三基色管18元,18W三基色管13元。
b.按双管灯具,含电子镇流器及安装费,每套300元,2×18W的每套200元。
一般说优质高效的光源往往价格较贵,甚至贵很多,设计者或使用单位看价贵而不敢选用,障碍了高效节能光源的推广应用,不利于提高能效。因此,需要引入经济评价方法,叙述如下。
1)在相同条件(同样房间、相同照度)下,选用不同光源时,计算其初建费和运行费作比较,如表1所列。此法较简易,但两种费用不能简单相加,因初建费是一次性的,运行费是每年的,况且初建费是建设时投入的,运行费是使用期间逐年逐月支付的,并不等价。
2)全寿命期综合费用法:国际上常使用TOC法(Total Owning Cost),是综合计算了初建费和运行费,并且将在全寿命期内逐年发生的运行费经贴现到初建时的等值费用,而后和初建费相加,所得总费用高低来评价其经济性。TOC法被IEC 287-3-2∶1995《电力电缆截面的经济最佳化》标准所应用;美国用TOC法评价变压器的经济效益,并制定了工业标准。
3)提高能效:选用灯具效率高、灯具配光和场所条件适应,以及光通维持率高的灯具;
4)合理考虑功能性(良好的照明效果)、装饰性(美观、协调)、经济性(性价比高)和能源效益的结合。
国标《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系等同采用IEC60598-1∶1999。标准对灯具的防触电保护分类,共有四类,即O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其防触电的主要特征简要描述如下:
Ⅰ类: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有附加安全措施,即外露导电部分联结到保护地线。
可见,Ⅰ类、Ⅱ类和Ⅲ类灯具安全比较有保证,而O类灯具仅有基本绝缘,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就只能依赖环境条件,容易导致触电。
IEC新标准IEC60598-1∶2003已经删除了O类灯具,只有Ⅰ类、Ⅱ类和Ⅲ类灯具,这是从更好保证安全出发的重要修改。为此,我国也立即修订了GB7000.1国家标准,并已报批,预计将于2005年出版,2006年或2007年实施。当前,我国灯具产品中O类灯具占有很大比重,灯具生产企业面临灯具改型的重任,而照明设计者和使用者面临如何选用灯具类型,及如何实施保证防触电的安全措施(后面再叙述)。
要提高照明系统能效,除选用高效光源外,灯具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从照明能量转换示意图(见图1)看,人工照明从电能转换为作业面接受的有效光,经过光源、灯具两个环节,决定能效转换效率有三个因素:一是光源光效,二是灯具效率,三是从到有效光通量,由与房间室形指数,室内各表面反射比以及灯具配光有关的系数。后两者综合起来就是利用系数UF(UF=)。
要提高利用系数UF,就要选用灯具效率(ηL)高、配光适合房间室形条件的产品。一般说,房间的室形指数(RI)大,即大而低矮的房间,应选用宽配光灯具;而RI小,即小而高的房间,应选用窄配光灯具。
镇流器是一个耗能器件,同时对照明质量和电能质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应给予关注。
(2)镇流器的类型:几十年来气体放电灯多配用电感镇流器,性能较好,但功耗大。为了降低功能,近二十多年研制了两种类型的镇流器:一是高效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是对原产品材料、工艺的改进;另一种是用半导体电路制成的电子镇流器。两者都有节能的优点,bck体育官网入口但仍有很多其他性能的差异。
以T8型36W为例,将传统电感型、节能电感型和电子型(又分H级、L级)的主要性能比较列于表2。
按新国标,不应选用传统电感镇流器,应按不同条件选用电子或节能电感型,两者各有其优点,但从发展看,电子镇流器以更好的能效、无频闪、无噪声、功率因数高等优势而获得更广的应用。选用电子镇流器,宜用谐波含量低的L级产品,并且应对谐波含量,特别是三次谐波含量提出具体限值。
(4)自镇流荧光灯(紧凑型)镇流器选用:这种灯系自带镇流器,小功率(<25W)灯居多。目前我国产品绝大多数配套的是电子镇流器,几乎没有选择余地。但应注意,由于GB17625.1-2003标准对25W以下产品的谐波限值很宽(规定3次谐波不超86%),选用时务必注意。果线次谐波,使用量大时,必将对中性线)金卤灯和高压钠灯镇流器选用:这两种灯同样开发了节能电感型和电子镇流器,其性能比较,和前述直管荧光灯镇流器比较差不多,不过有些金卤灯电子镇流器并不是高频电流,有的仅几百赫兹频率,仍存在频闪。
这两类灯一般功率较大,电子镇流器制造难度大,还要有一个稳定提高过程,需要在试用中总结经验,目前还以应用节能电感镇流器为主。
关于灯具的接地要求,设计规范缺乏明确规定,有的规范规定灯具离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接地。实际上绝大多数灯具都没有接地。
灯具的接地要求,应按灯具产品防触电分类来确定。本文4.2节引述了国标GB7000.1-2002的分类,和IEC60598-1∶2003最新标准取消O类灯具后,只有Ⅰ、Ⅱ、Ⅲ类灯具的新规定,其接地要求如下:
(1)Ⅰ类灯具的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这是Ⅰ类灯具的附加安全措施要求所决定的;如果不作接地,就等于退回到O类灯具,安全无有效保证。
(2)Ⅱ类灯具不需要接地:因为他的附加安全措施不是靠接地,而是靠双层绝缘或加强绝缘来保证。
(3)Ⅲ类灯具不允许接地:因为他是用安全超低电压(SELV),低电压应使用隔离变压器与高电压隔离,并不应接地。
在新修订的国标GB7000.1-200X实施后,从立法上取消了O类灯具;而实际应用的灯具,大多数是Ⅰ类,所以应作接地。对设计说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现在绝大多数使用气体放电灯,存在谐波电流,尤其是配用电子镇流器,谐波含量可能会比较大。特别是3次谐波和3的奇次倍数谐波电流,在中性线上叠加,使其电流增加很多。应按国标GB16895.15-2002的附录规定的方法计算和选择导体截面。
为了方便使用,为了节能,应重视照明控制设计。不单是注重自动化系统、自动控制一类的大课题,而且要注重那些很小的开关,那些最常见的、几乎应用到每个房间的开关。应该按以下要求设计照明自动控制和手动开关:
(1)有利于利用天然光:如办公室、教室、生产车间等接近窗和远离窗分组开关;走廊、楼梯间、厕所等按天然光有无或强弱分组就地开关或远控。
(2)有利于无人时自动关灯:如旅馆客房、住宅楼梯间等,有条件时,延伸到个人办公室。
(3)便于管理,集中或自动定时开关灯:如侯机、侯车、商场、体育场馆、剧场、展厅等公共建筑,办公楼、旅馆的公用场所。
(5)有利于按工作需要合理分组开关灯:如报告厅、多功能厅、电化教室等应满足靠近讲台暗光或关灯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了七类建筑的最常用、量大面广的房间或场所的LPD最大限值,并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包括住宅的LPD值),对建筑照明领域内提高能效、节约能源有很重大的意义。
我国能源不足,电力供应紧张,节能是一个重要方针,必须坚决贯彻。过几年,电力供应也许会宽松一些,乃至富余,那时仍然需要节能,因为这是长远方针,关系到降低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环境的大事。
有人提出规定LPD限值,给设计增加难度,有些场所难以达到。这个规定要求限制能耗,肯定要增加一些困难,但是只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方案,完全可以达到规定的要求。就是某些场所难以达到,也应从技术上想办法,调整装饰要求,以服从节能的大局。
LPD限值是规定一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允许值,设计中实际计算的LPD值不应超过标准规定值。计算式如下:
照明设计时,应逐个房间或场所按使用条件确定照度标准,初选光源、灯具、镇流器的类型、规格,计算平均照度,使之符合规定的照度标准值,并使计算照度偏差不超过-10%或+10%;再按式(1)计算LPD值,和规定的LPD值(现行值)对比,不超过规定即符合要求。如果超过规定,应调整方案,至达到规定为止。
有人要把以上程序倒过来,即不作照度计算,将规定的LPD限值当作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倒推算出光源数量,这是不对的。这样设计的结果是,虽符合LPD限值标准,但却不知道照度是多少?有两种极端的状态:一种是选用的光源等器材效率低,照度达不到标准,甚至相差甚远;另一种是选用了很高效的光源等器材,计算照度可能超过标准值很多,甚至可以超过50%~60%,这样就大大浪费了能源。
(2)另一个重要的措施是提高利用系数UF,就是要选用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和房间室形相适应的灯具配光,并注意合理提高房间顶棚、墙壁的反射比。
首先,大多数院校设置课程的课时量都不足,有的只计划了36 个左右的课时,其中还因各种情况放假而减少的课时,所以实际教学课时还更少,所以建议各院校要加大课时量,给学生较多的时间练习。
其次,传统的CAD 教学方法一般按照教材内容安排的顺序来进行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教师上课吃力,辅导时更吃力,几乎全部要重新讲解,学生上理论课的时候更是觉得枯燥无味。纯理论和示范,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容易产生怕学、厌学的情绪。
最后,传统的CAD 教学过程没有充分体现专业特色。作为建筑类专业的学生,他们迫切想知道的是他们所熟悉的楼梯、阳台、各种门窗的画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从机械零件图开始入手,这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极为不利。此外,传统的CAD 教学当课程上完后几乎没有进行系统的绘图综合训练,学生掌握的都是零散的方法和知识,各知识点之间很难融会贯通。最后,传统的CAD教学中,学生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考试,缺乏动力和后续支持。这是高职高专建筑CAD教学的最初模式。
建筑CAD 中的各种基础知识繁多,但主要分为五大部分:一是基本知识;二是二维平面绘图与编辑修改命令;三是三维图绘制与编辑;四是综合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的绘制。五是AutoCAD 布图与打印;其中第三部分三维图部分在不同院校可以根据课时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对于前三部分是AutoCAD 基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各种知识融合于实例中,用建筑实例进行讲解,并且可以用各种绘制命令及方法进行讲解。如实例:绘制一个150mmX200mm 的矩形,并在矩形正中心绘一个半径为50mm的圆(图1)。就这样一个简单的实例就可以完成许多知识的讲解。
1)绘制150mmX200mm的矩形至少可以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用矩形命令;二是用直
线)在用矩形命令时可以讲解关于坐标的知识,特别是相对坐标与绝对坐标的讲解。
4)通过这两种绘制方法所得的矩形,可以让学生理解用矩形命令绘制矩形是一个整
体图形,而用直线命令绘制是由四个线 点,从而还可进一步讲解夹点的知识及分解命令的应用。
6)通过在矩形正中心绘圆,关建的是如何应用对象捕捉与对象追踪在精确绘图中的
应用。对象捕捉必须满足3 个条件:其一,要求有绘图命令,并且绘图命令的第一步是找
点;其二是对象捕捉必须启用(或称打开);其三是对象捕捉要设置相关的捕捉点。只有这
7)在应用对象追踪时也要求打开(启用)对象追踪,并且同时启用(打开对象捕捉),还
8)通过绘制半径为50mm 的圆,可以让学生了解一种绘制圆的方法:圆心加半径的
9)矩形命令绘制矩形时,还可以进一步讲解矩形命令中的宽度、标高、厚度等参数的设置。
10)通过对上述第9 点讲解后,还可进一步讲解CAD 的各种视图模式及三维动态观察命令的讲解。
所以设计一些经典的实例,将AutoCAD 的各种命令及知识点融合于实例中,用实例的教学方法,更便于学生学习与理解。如绘制一个标准(1000mmX370mm)的三线),并用外部块的方法保存起来,从而可以讲解许多相关的知识,如定数等分、节点对象捕捉的设置、点的样式的设置、偏移命令应用、外部块的保存、外部块与内部块的区别、窗名的块属性设置、块的插入操作、还可进一步讲解设计中心等相关知识。
所谓项目教学法,是教师与学生以团队的形式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的突出特点,是将教学过程和具体的工作项目充分地融为一体,围绕具体的项目构建教学内容体系,组织实施教学,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筑CAD 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要求学生能利用CAD 软件绘制建筑平面图施工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种大样详图等。所以综合实例教学的环节就特别重要,当然我们所说的是教学环节,而不是施工现场,所以可以将项目教学法应用于我们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项目,用于教学及学生自我完成的综合项目。
(一)丹麦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模数法制化的国家,并制定了20多个必须采用的模数标。